海南方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与海南方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7786号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住所:三亚市崖州区水南大道南滨路口新派出所对面。吉阳区榆亚路瑞海购物公司娱乐城3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方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儋州市军屯新区昌盛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与被告海南方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