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3民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现住泸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泸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卓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法定代表人:段笑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怒江卓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21)云330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书面通知其预缴二审诉讼费,并明确告知逾期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至今未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 华
审判员 李树军
审判员 杨继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