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283号
原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566399501。
法定代表人:杨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壮,系贵州宏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2022年1月24日,原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74元,减半收取3437元,由原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淑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晓欢
书 记 员 张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