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6民初124号
原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贵州省都匀经济开发区洛邦社区贵品广场商业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566399501。
法定代表人:杨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娟,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独山县鑫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59081044P。
法定代表人:唐秀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娜,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独山县鑫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利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冉璐书记员许开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