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49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石婢井,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勤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昌勇,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奶琼央,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松军,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松贤,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奶旭,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正军,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正各,男,1957年3月9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奶刚,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发新,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发建,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梁建飘,男,1979年3月3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石培短,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杨安荣,男,侗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杰,贵州百满律师事务专职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定美,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治,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梁建飘、梁发建、梁昌勇、梁正各、梁松贤、梁奶琼央、梁勤辉、梁松军、杨安荣、梁奶旭、石培短、***、***、梁正军、梁发新、石婢井、梁奶刚与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等17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建飘、梁发建、梁昌勇、梁正各、梁松贤、梁奶琼央、梁勤辉、梁松军、杨安荣、梁奶旭、石培短、***、***、梁正军、梁发新、石婢井、梁奶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等17人负担。
审 判 员 梁作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秀广
书 记 员 梁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