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

黔南州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01民初6071号 原告:黔南州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长红路(112)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MWFA4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566399501。 原告黔南州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2年3月17日,原告黔南州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南州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72元,由原告黔南州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