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

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6329号之二 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保全费1158元,共计2583元,由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