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9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0633号
原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775号102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通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9元,由原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