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8650号
原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群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群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88.13元,由原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