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

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6329号之二
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兴波,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565弄56号10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保全费1158元,共计2583元,由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