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与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39号
原告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洪波。被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默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不再追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