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21民初834号
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显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玥颖,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天英,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69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90134.00元,2019年4月30日后按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借款7.2万元,用于购买建龙班芙小镇房屋。协议约定还款时间为六期(自2016年2月27日起,每3个月为一期,至2017年5月27日止),每期还款金额1.2万元,并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汇至被告所购房屋开发单位吉林市建龙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至今被告只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3000.00元,其余借款被告一直未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王天英的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且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又未向本院提供王天英的其他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4.00元,返还给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丽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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