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对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显峰,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8956.00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895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6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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