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对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显峰,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吉0112财保2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8956.00元,冻结期限一年。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8956.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65.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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