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21民初751号
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梅家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张显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玥颖。
被告:***,住永吉县北大湖镇。
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清偿了全部借款,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00元,减半收取计509.00元,由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金宝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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