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21民初1056号
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梅家村1社。
法定代表人:张显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玥颖,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