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2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显峰。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吉0221民初83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违约金36406.67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上合计96406.67元;违约金28240.00元。案件受理费2329.00元,由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6.00元,由**负担1003.00元,申请执行费178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无财产,于2021年4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
3、我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房产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于2021年4月25日查封(轮候),暂时无法处置。
4、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我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新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毛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