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5执保174号
申请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起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长垣县起重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起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起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垣支行账户(410015657100********)存款1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915270000000081)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起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垣支行账户(410015657100********)存款115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