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4888号
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56767X。
住所:长垣县起重机械工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贵,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
负责人:李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4149R。
经营场所:长垣县人民路3号。
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