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催2号
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56767X。
住所: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倩,女,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因将银行汇票(票号为1050004320154353,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4月14日,收款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