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催1号
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56767X。
住所: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倩,女,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曼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