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244号
原告:青岛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法家大村南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95289148A。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起重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56767X。
原告青岛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3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岛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