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5324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楚***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起重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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