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28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机械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56767X。
被执行人*向军,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28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335114.7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35114.7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6日、2018年5月18日、2018年7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处置财产。
3、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本院依法向长垣县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