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与长垣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2663号
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56767X。
住所:长垣县起重机械工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贵,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长垣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远,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477958。
住所:蒲西区人民路南侧、宏力大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39元,减半收取计16470元,由***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