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邱化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进,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龙江路三江花园东侧商住楼1-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朱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兴,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楚雄工业园区赵家湾生物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天聪,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云2301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78848.99元(含申请执行费3583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21年4月9日起,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无足额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均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有足额存款,但因该公司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款项未进行结算,且实际付款金额存在争议,在本案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的连带责任,故暂未采取冻结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向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因在本案中,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的待结算金额还未确定,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378848.99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予以认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柄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