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居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42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等相关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居民委员会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债权5642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17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