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113民初12号
原告: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驰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村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驰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后村社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驰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9日其与被告签订《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后村新区的地下车库设计并安装交通设施,工程总造价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在支付了15000元后下欠55000元至今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后村社区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元及从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780.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后村社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原告万驰公司与被告后村社区签订《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后村新区的地下车库设计并安装交通设施,工程总造价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000元,下欠55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预算清单、照片、发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文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万驰公司与被告后村社区签订的《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约定。被告后村社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万驰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后村社区支付工程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有原告当庭提交的《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预算清单、照片、发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文件予以作证,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万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5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后村社区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后村社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兰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