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5188号
被执行人: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564606366L。
法定代表人:吴小英。
被执行人:盘锦中跃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住所地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396613523G。
法定代表人:吴小英。
林家旺与被执行人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盘锦中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4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家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3241号。经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12270元立案强制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518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2020)粤0305执3241号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又经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予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负担诉讼费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305民初14816号案件中诉讼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石登科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