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19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马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602,组织机构代码06385190-2。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564606366L。
法定代表人吴小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马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得款2842.05元;本院已依法查封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盘锦市的油库和土地使用权,但因上述财产已经抵押给盘锦银行,抵押金额过高无益处分,故暂不予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规海
执行员 雷 勰
执行员 温 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