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9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马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602,组织机构代码06385190-2。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564606366L。
法定代表人吴小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马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在盘锦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查封被执行人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如下:一、盘国(2012)第300099号工业用地、盘国(2012)第300100号工业用地;二、17处盘锦石油装备制造基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1、10026052,2、10026060;3、10026041,4、10026054,5、10026050;6、10026049,7、10026056,8、10026062,9、10026053,10、10026058,11、10026051,12、10026055,13、10026047,14、10026061,15、10026057,16、10026043,17、10026059);三、10处兴隆台区裴家路东、公园街北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1、10092660,2、10092653,3、10092670,4、10092656,5、10092659,6、10092649,7、10092665,8、10092648,9、10092652,10、10092637)。因上述不动产均抵押给盆锦银行辽油支行,本院要求盆锦银行辽油支行申报抵押债权。盆锦银行辽油支行于2020年3月2日向我院书面回复称抵押债权为167164746.86元(本息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并称上述抵押物按目前的预评价值,处置后无法满足抵押债权。基于上述情况,我院对上述查封的财产暂不处理。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因其市场价值不足以满足第三方的抵押优先债权,本院暂不宜处理,而目前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涛
执行员 杨鸣
执行员 杨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