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533号之二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春。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