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02执146号
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3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0302执14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