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2021)12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工资款5250元、补偿金1750元、200元报销单共计7200元,***欠公司个人欠款6000元,双方同意对冲,经过对冲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200元即对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2021)128号仲裁裁决书中义务案外履行完毕。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302执7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