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1883号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3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丹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晓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