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643号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春冬,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7年3月12日生,住四平市铁**。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丹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晓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