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3595号
原告:内蒙古蒙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专南路中海凯旋门小区15号楼2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1056032166363。
法定代表人:孙俊明,董事长。
被告:玉泉区彭厨饭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万锦枫泽湾商业1号楼二层。
经营者:刘颜,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内蒙古蒙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泉区彭厨饭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蒙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蒙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内蒙古蒙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斯 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