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8560号

原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0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鹿卫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宗,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曲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