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0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鹿卫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华彩大厦901。

法定代表人狄成军。

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4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730912万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本院已将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4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晓飞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一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杨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