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91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芬,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19662N,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0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鹿卫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1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铁民
人民陪审员 鹿红萍
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