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91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芬,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19662N,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0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鹿卫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1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铁民

人民陪审员  鹿红萍

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