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4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嘉陵蓝华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镇联工村9组。
法定代表人:兰惠。
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兴文。
关于南充嘉陵蓝华砂石有限公司与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冻结了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17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南充嘉陵蓝华砂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1435853元;
二、解除对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搅拌机(型号HZSI80E)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