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21执1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9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321民初2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线下向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部县国土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限额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充市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债权,本案已依法冻结,因该债权尚未到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机关、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电话入户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依法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但至今未反馈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全部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达
审判员何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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