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宏润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8103号
申请人:濮阳宏润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工业园区天然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6K1Y4W。
法定代表人:陈运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任丘路交叉口西200米恒丰中央广场B座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0838291R。
法定代表人:黄楚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宏润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将被申请人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在2,130,000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缴纳了保全费,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宏润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在2,1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孟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