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盼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8民初1162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安盼书,男,1962年09月07日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0838291R。
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与长庆路交叉口恒丰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盼书、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0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