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4670号
原告: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徐镇镇前九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国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任丘路交叉路口西200米恒丰中央购物广场B座1810。
法定代表人:黄楚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智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