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翔能源再生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3518号
原告:濮阳市中翔能源再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濮城镇北关村正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被告: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张庄乡德政路300号。
原告濮阳市中翔能源再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濮阳市中翔能源再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濮阳市中翔能源再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中翔能源再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濮阳市中翔能源再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