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12民初1519号
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光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珂、李泽峰,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项目未中标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项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现两个项目均未中标,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明拒绝返还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付的剩余款项,并提出原告报价过高造成第三方损失,被告李光明称已基于原告方的委托代为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款17万元,仅可返还1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李光明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与第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也未证实自己受委托的事实与将17万元赔偿款支付给第三方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明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被告李光明实际持有并管理该预付款,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光明返还18万元款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居间合同》原件2份,中国工商银行凭证、齐鲁银行凭证原件各1份。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居间合同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北郊热电厂煤场封闭项目(煤均化库)钢结构网架工程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合同居间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内容:1、乙方提供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由甲方使用,济南铸诚按合同总价2%收取管理费,甲方以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北郊热电厂煤场封闭项目(煤均化库)钢结构网架工程项目工程的投标。2、乙方负责收集有关本项目的信息,向甲方报告订约的机会,协调与业主及济南铸诚的公共关系,配合甲方的投标工作,努力促成项目合同的签订。3、该项目投标保证金由甲方出资,如济南铸诚未能中标,乙方负责向招标代理机构追要保证金,并确保款项到达济南铸诚后,十日内返还甲方。5、乙方应保证济南铸诚按照与发包人的合同约定合法、及时、足额开具相关发票。6、乙方应保证济南铸诚收到发包人每一笔工程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汇至甲方账户。如济南铸诚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向乙方汇款,乙方向甲方每日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报酬及支付方式:1、甲方根据业主的技术要求,计算出工程量,确定本合同的最低报价(暂无)。由乙方确定本合同的投标价格,报价高于甲方报价的部分作为乙方的居间报酬。2、乙方促成项目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材料增值税发票后全额支付给乙方。3、居间报酬按照业主工程付款比例支付,工程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十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向乙方按比例支付居间报酬。4、未促成合同成立,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同日,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居间合同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北园高架桥声屏障采购安装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合同居间服务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内容:1、乙方提供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由甲方使用,中铁十局按合同总价5%收取管理费,甲方以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北园高架桥声屏障采购安装项目工程的投标。2、乙方负责收集有关本项目的信息,向甲方报告订约的机会,协调与业主及中铁十局的公共关系,配合甲方的投标工作,努力促成项目合同的签订。3、该项目投标保证金由甲方出资,如中铁十局未能中标,乙方负责向招标代理机构追要保证金,并确保款项到达中铁十局后,十日内返还甲方。5、乙方应保证中铁十局按照与发包人的合同约定合法、及时、足额开具相关发票。6、乙方应保证中铁十局收到发包人每一笔工程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汇至甲方账户。如中铁十局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向乙方汇款,乙方向甲方每日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报酬及支付方式: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乙方居间报酬预付款30万元2、乙方促成项目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5%(暂定,以及时协商为准)支付乙方居间报酬。3、乙方促成项目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材料增值税发票后全额支付给乙方。4、居间报酬按照业主工程付款比例支付,工程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十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向乙方按比例支付居间报酬。5、未促成合同成立,乙方需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十日内退还甲方的居间报酬预付款,不支付利息,且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明的工商银行个人账户。2016年3月12日,孙学芳通过网银向该账户内汇款30万元;2016年4月6日,孙学芳向该账户内汇款8万元人民币。后该两个项目未中标,2017年1月13日,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李光明的账户向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返还了20万元,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光明仅愿意返还1万元,并以原告方委托自己代付第三方赔偿款17万元为由拒绝返还剩余款项。
限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18万元。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峻岭
书记员  韩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