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307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8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96505R。
法定代表人:刘乐朴,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3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
一、***同意偿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77000元,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7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同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历城支行,银行卡号:1513********);二、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支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三、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2年5月27日退回,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公告送达。在执行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5月19日、2022年5月20日、2022年9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冻结了***名下2个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29日。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少,本院未予扣划。
除上述财产外,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和公积金进行调查,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反馈***名下无不动产及公积金登记信息,此外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
4.2022年9月25日,本院约谈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乐朴,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乐朴无法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700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乐朴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