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356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8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96505R。
法定代表人:刘乐朴,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4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同意偿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20000元,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3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7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同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历城支行,银行卡号:1513********);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支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6月14日、6月15日、9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9月20日,本院提取***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1260元。
4.2022年9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乐朴,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需要法院进行线下调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执行到位的126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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