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思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教创业园区八角新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UN0P0J。
法定代表人:胥立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炜,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4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4181171J。
法定代表人:邓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虹,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绵阳思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21)绵仲裁字第0029号裁决书申请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绵阳思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绵阳仲裁委员会(2021)绵仲裁字第0029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